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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迟应在2023年2月23缴纳免收滞纳金

作者:许一诺    栏目:行业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22-07-20 19:27   阅读量:15047   

内容摘要:据北京市医保局消息,20日,北京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用的通知》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暂停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暂停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通知》,北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疗...

据北京市医保局消息,20日,北京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用的通知》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暂停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暂停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通知》,北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中小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缓缴能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对于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参保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通知指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照中小企业缓缴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申请缓缴,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的缴费政策

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最迟应在2023年2月23日前缴纳,免收滞纳金逾期缴费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参保单位对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权益如实入账

《通知》还规定,缓缴期实施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现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离职,申请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参保单位应当为已缴费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延期参保单位注销的,延期缴费在注销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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