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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解释(二)》背景下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法律服务论坛圆满举办

作者:北门可    栏目:新闻    来源:中国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2026-07-07 10:02   阅读量:12572   

内容摘要:为精准锚定《贪污贿赂解释(二)》新规落地后的实务变革,直面新规下司法适用的新变化、新问题、新挑战,2026年6月27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举办《贪污贿赂解释(二)》背景下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法律服务论坛。论坛汇聚了高校学者、全...

为精准锚定《贪污贿赂解释(二)》新规落地后的实务变革,直面新规下司法适用的新变化、新问题、新挑战,2026年6月27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举办《贪污贿赂解释(二)》背景下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法律服务论坛。

论坛汇聚了高校学者、全国多地资深刑辩律师、前检察机关实务专家等,围绕民营企业内、外部刑事风险两大核心板块展开深度研讨,从理论、实务、合规等多维度拆解新规要点,为构建全链条职务犯罪风险防控体系提供专业思路与实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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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与人员合影

论坛由两高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青工委副主任赵蕊主持。

开幕式上,律所党委书记、主任戴智勇发表致辞,对远道而来的实务专家与律界同仁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很荣幸能够为业内加强交流合作搭建平台,共同为民企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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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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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青工委副主任赵蕊

论坛上半场围绕“企业内部刑事风险”展开专题研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小恺指出,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风险加剧,律师服务需从被动咨询转向证据化治理。重点在于将实体法风险转化为可证明的证据结构,围绕职权、决策、交易、资金等六大维度构建闭环。他强调,企业日常合规不能流于形式,需通过细化审批、留痕管理和电子数据固定,实现责任隔离与风险预防,最终提升刑事证据能力,有效应对内部舞弊与外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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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小恺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张旭华围绕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结合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新规的具体条款,强调在辩护中律师要准确理解“参照”而非“按照”的新标准,同时把握准自首条款的适用空间与逻辑争议,善于利用实质解释与时效进行有效辩护。他指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要更新理念,严防预期收益型行贿,划清单位与个人财产界限,避免混同;明确正当利益边界,并审慎运用刑事手段处理内部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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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张旭华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春市律协副会长辛明围绕流动资金刑事控告案件的实务难点,分析了此类业务中律师调查技能的获取与运用路径。他以“个案推演”的方式,分别从线索挖掘、报案沟通、罪名选择、证据构建、审计协作五个层面,讲解了一系列刑辩律师在控告业务中应具备的实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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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春市律协副会长辛明

甘肃省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甘肃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杜平通过办理的一起非公人员受贿案,剖析了“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之便”的认定边界。他指出,针对控方以职务外观推定权钱交易的指控逻辑,辩护律师应回归合同本质与市场交易惯例,紧紧围绕当事人行为未损害企业利益、甚至助其盈利,缺乏权钱交易基础的要点,进而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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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甘肃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杜平

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事务部主任李伟重点探讨了司法解释二中“公司同罚”的立法背景与准自首条款的实务适用。她指出,同罚标准源于对刑法修正案(十一)量刑区间的衔接及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准自首旨在解决监委调查中初查事实未达立案标准、被调查人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事实的现实困境,并通过对实务案件判决结果的数据整理和分析,为更好地了解实践中的量刑标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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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事务部主任李伟

在充分探讨企业内部风险之后,下半场论坛围绕企业外部刑事风险这一维度。

法学博士、上海市律协刑诉委副主任、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蔡正华指出,在《贪污贿赂解释(二)》实现对非公行受贿与行受贿同等打击的背景下,应呼吁司法机关给予二者平等的出罪、从宽适用标准。针对民营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采购人员以个人能力降低采购成本、将差价归己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实务争议,他主张运用实质解释方法,为新法背景下律师辩护争取更大空间,并以单位行贿罪中财产混同问题为例进行剖析,最后强调刑事律师应兼顾传统辩护与反舞弊调查、刑事控告等全产业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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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上海市律协刑诉委副主任、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蔡正华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前检察院反贪、反渎局局长、前纪委室主任葛鹏起指出,留置阶段是判断行贿人是否被追诉的黄金时间,应从侦查学角度综合判断办案机关留置顺序、涉案金额及当事人态度等因素,对案件侦查方向进行精准把控,从而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将辩护工作前置,在留置阶段即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问题解决建议与辩护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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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前检察院反贪、反渎局局长、前纪委室主任葛鹏起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芜湖市律协副会长唐海指出,近年来司法机关越发重视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但各地标准不一。他认为,认定此类利益应综合考量三个层面:利益本身的正当性、行贿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区分个人劳动贡献与行贿行为的各自作用),以及追缴金额的具体计算。他结合亲办案例,生动解析了上述判断标准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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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芜湖市律协副会长唐海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宇鹏指出洗钱罪作为职务犯罪下游犯罪,在实践中呈高发态势。他以《洗钱罪的辩点突破》为题,并以亲办洗钱案为例,讲述如何在案件中厘清案涉款项流转的真实原因和去向,通过取证证明借款实际用于日常生活与生产经营,符合正常借贷事实,据此向办案机关提供关键线索,成功实现辩点突破,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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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宇鹏

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委员、无锡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郝孝伟从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展开分析。程序上,他强调应关注互涉案件管辖中的会见问题,敢于对程序违法依法提出异议;定罪层面,应在首次会见后即着手构建对控方证据体系的突破方案;量刑方面,在定性无争议时可开展罪轻辩护。此外,他还就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分享了实务经验,为与会者提供了系统的辩护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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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委员、无锡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郝孝伟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安太星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职务犯罪的立法脉络,重点剖析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后单位行贿罪的适用变化。针对继续犯和连续犯的法律适用难题,他引述最高人民法院答疑观点——跨越法律施行日期的继续、连续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新法,并以此为基础探讨辩护策略,指出司法机关提供的政策空间需经由律师合理转化,方能构建有效的职务犯罪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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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安太星

论坛尾声,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振峰作闭幕总结。结合论坛主题,他表示,伴随《贪污贿赂解释(二)》落地,反腐司法尺度、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律师能力标准、律所发展模式均发生显著变化:

一是刑事政策对贪污贿赂犯罪整体从严,并以公私平等保护为显著标志,公职贪腐与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适用统一入罪、量刑标准,全域收紧职务腐败刑事追责尺度;二是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出现结构性转型,由以往仅处理诉讼、辩护的事后补救型单项法律服务,升级为覆盖事前风险预防、事中动态管控、事后纠纷处置的全周期、全链条一体化法律服务;三是行业对律师专业能力与服务团队的要求更高,不再局限于单一法律专业能力、独立律师团队办案,转向多法律专业交叉融合,联动会计师、税务师、投融资等多职业共同体协同处理复合型法律事务;四是律所加强队伍建设、推进业务发展,应强化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跨律所协同协作。对内培育互信尊重、彼此成就的律所文化,凝聚团队合力;对外构建合作互通、互利共赢的行业生态,聚力打造一体化综合法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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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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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与会人员合影

本次论坛作为两高律师事务所建所二十周年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展现了律所在职务犯罪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积淀与行业影响力。未来,律所将继续深耕专业领域,以更高标准回应市场需求,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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