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程序的间隙中捍卫公正:在明律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破解征收困局的四场硬仗
作者:冯亭 栏目:新闻 来源:中国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2026-06-09 15:55 阅读量:16527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司法规范化建设,其第三巡回法庭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指出,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为此,最高法要求人民法院以司法实质审查引领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司法规范化建设,其第三巡回法庭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指出,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为此,最高法要求人民法院以司法实质审查引领征收补偿工作法治化,强化征收程序系统性审查,土地征收需严格履行公告、听证等法定程序。这一司法导向,为依法保障被征地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审判遵循。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合伙人兼首席督导律师谢瑞青,深耕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十余年,始终坚守在明律所“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执业理念,已带领团队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办结数十例最高人民法院胜诉案例,其相关代理观点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采纳。
依托最高法的司法导向,结合自身丰富的实战经验,谢瑞青律师团队将征收程序合规性审查贯穿案件代理全过程。近期办结的多起案件,均是这一策略的具体实践,且呈现出愈加显著的代理效果。
广东佛山某花木场征收补偿纠纷案
委托人廖先生承租某集体土地经营某花木场,因高铁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核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不到6万元,远低于花木实际资产价值,无法覆盖场地搬迁与重建经营的合理成本。廖先生多次与征收方协商未果后,委托谢瑞青律师及团队专业律师黄香代理本案,主张合理补偿。
二位律师介入后,确立“补偿争议解决与征收程序合法性审查同步推进”的办案思路。一方面,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启动专家委员会鉴定程序,核查评估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调取关键征收文件,敏锐捕捉到《征地公告》等文件存在未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亦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征询意见等重大程序瑕疵,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谢、黄两位律师就此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25年,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案涉公告违法。
复议决定下达后,征收方正视自身程序问题,重启补偿磋商,最终补偿金额提升至原评估金额的十倍,并于协议签订次日全额支付。本案聚焦征收程序合法性审查,跳出单一补偿数额争议,从法定程序层面审视征收行为本身的合规性,为补偿协商提供了合法合规的解决路径。

(图左为谢瑞青律师、图右为黄香律师)
青岛市某专修学校教学用房强制拆除决定案
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会以认定违建为由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变相推进拆除工作。在青岛市某专修学校教学用房强制拆除决定案中,谢瑞青律师及团队主办律师熊世红,通过精准锁定程序节点的致命瑕疵,否定了“以拆违代拆迁”的不当做法,成功维护涉案学校的合法权益。
该学校教学配套用房自1998年建成,至今已使用二十余年。现该学校拥有合法用地规划许可,在校学生千余名。2022年,该校被纳入征收范围并已完成价值评估,因补偿安置方案未达成一致,双方未能签约。2025年,当地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校方限期腾退。
二位律师代理后发现,当地征收执法部门作出强拆决定前,已收到校方提交的陈述与申辩材料,但未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便径行作出强拆决定,构成程序违法。
经审理,青岛某法院判决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及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学校合法不动产的权益边界,最终化解了该校的难题。

(图左为谢瑞青律师、图右为熊世红律师)
湖北孝感某集体土地征收维权系列案
部分征收方为加速项目推进,常采取断水断电等各类违法施压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与财产权益。委托人高某的宅基地房屋,因职业学校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自2024年起,高某遭遇征收方单方面施行的断水、断路等非法逼迁行为;且在其周边房屋拆除过程中,高某家的墙体及室内物品因此被损毁,环境安定感被破坏,正常居住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征收方的多重违法行为,若对单个行为逐一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周期漫长,且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谢瑞青律师及团队主办律师熊世红遂制定多程序协同推进方案,迅速启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程序,分别针对征地批复合法性、断水断路行为合规性、房屋损毁赔偿等事项开展审查。
通过上述对行政行为的多程序交叉审查,谢瑞青团队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对征收方的全方位法律制约。最终,征收方主动停止违法逼迁行为,并提出合规的和解方案。高某在原有安置基础上,额外获得近70万元合理补偿,案件得以妥善办结。
河南洛阳某冷饮有限公司行政赔偿再审案
在部分涉行政赔偿司法实践里,个别案件因事实认定、证据裁量以及赔偿责任界定标准把握不一,致使涉征收企业的财产受损诉求难以依法足额实现救济,需要专业律师介入打破困境。洛阳某冷饮企业厂房因道路征收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涉案厂房分别于2019年8月及2020年6月被当地政府违法强制拆除。企业自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一审法院组织产品质量鉴定与设备损坏价值鉴定,确认因政府拆除操作不规范及物品保管环境恶劣,企业冷饮生产线设备损毁严重,完全丧失复产条件,损失达112万余元。
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未采信该司法评估鉴定结论,转而采信地方政府单方评估报告,并作出悬殊责任划分:判令行政机关承担40%赔偿责任,其余60%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且未对设备残值作返还处置。该企业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奈之下,当事人委托谢瑞青律师、熊世红律师介入。
此时,当事人原有的救济渠道已基本穷尽,二审终审后难以再通过常规程序纠正。谢瑞青团队律师梳理经过详情后认为,原审裁判存在程序瑕疵与事实认定双重错误:一、二审法院采信单方评估报告,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情形;此外,将主要损失责任归于企业,与国家赔偿法相关赔偿原则相悖,亦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申请提交后,谢瑞青等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听证中进一步阐明: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原审裁判背离立法本意。
2025年1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裁定,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由最高法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这一裁决在征收补偿类案件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既为企业复产争取了时间,也成功撬动最高法提审,突破了地方裁判的局限性。
从单项程序合规审查到多程序协同保障,从地方司法程序纠错到最高法提审裁决,谢瑞青律师团队始终以征收程序合规性审查为核心,依托最高法征地审批司法导向,在征收程序的细节中挖掘法律依据,以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守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及安置补偿权益,持续践行“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执业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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