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建宣传月|学习《反恐怖主义法》,筑牢安全防线
作者:王廖 栏目:新闻 来源:中国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2026-03-22 13:36 阅读量:14888
内容摘要:恐怖主义威胁的不仅是国家安全,更是每一个普通人的生命防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不仅是国家打击犯罪的利器,更是每一位公民必须知晓的“安全守则”。大都会人寿福建分公司温馨提醒您: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做知...恐怖主义威胁的不仅是国家安全,更是每一个普通人的生命防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不仅是国家打击犯罪的利器,更是每一位公民必须知晓的“安全守则”。大都会人寿福建分公司温馨提醒您: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一、反恐,人人有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一条指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相应罚款。
二、严守底线,这些行为都是违法
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管理好自身资金,切断恐怖融资链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
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第七十二条: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恐怖活动人员,而为其提供经费、物资、
场所、技术、信息等支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配合,落实安全查验制度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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